法务人员管理办法尊龙凯时
尊龙凯时官方网站一、为加强集团法律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运作、创造价值、防范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集团和各公司都应遵循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重大决策会商制度、合同审查程序、合同管理存档制度、纠纷处理制度,法律培训制度、其他法律审查制度。
三、集团各公司应指定法律事务联系人、配备专职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以便保持集团法律信息的畅通。
五、集团总裁办对全集团的法律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由各公司参照执行。
六、总裁办对各公司工作进行指导。各公司自行制定的法务管理制度应报集团总裁办备案。重大-法律事务应及时通报集团总裁办,事后将处理结果报集团总裁办备案。
八、各公司外聘律师应由总裁办与各分公司共同筛选确定,与外聘律师订立的法律服务合同、律师的应报总裁办备案。
1、外聘律师应选择业务精湛、尽心尽力、在当地或专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和主办律师,筛选时应选择不少于三家律师事务所。
2、筛选时应取得律师事务所的简介、主办律师的简介、同行业服务经历、在业内的评价、服务方式与内容、服务报价。由集团总裁办与各公司相关部门共同考察、评选。
1、尊龙凯时外聘律师法律服务合同一般为一年一签,律师费分期支付,受聘律师所应保证主办律师亲自处理我公司委托的事务。
2、外聘律师对重大-法律事务、合同、诉讼等应事前提供法律思路,事后提供法律建议,对处理方案进行评析,提出防范改进措施。
3、外聘律师应该将法律服务内容定期向总裁办书面汇报,重大事务承办同时向总裁办汇报,重大合同保留“word修订标记”报总裁办备案。
每年律师聘用合同结束前一个月总裁办会同各公司相关部门对所聘律师的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责任心、工作沟通进行考评。
十二、本办法所称公司重大决策是指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收购、合作,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股权变更、章程修改,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经营决策。
十三、法律论证的主要内容为:审查论证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针对经营目标、交易目的提出不同交易模式的法律解决方案;评估不同方案潜在的法律风险、对公司的影响;提出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明确重大经营决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拟定重大经营决策需要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十四、集团及各公司重大决策前,应将有关的背景资料交法务部门进行法律论证,各公司应将论证的结果在决策实施前报总裁办备案。未经法律论证的不得实施。
十五、公司日常法律事务一般由公司内部法务人员负责,对于重大的,无法处理的事务,可以外聘律师协助处理,必要时还可另行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请专业律师处理时,应按律师筛选程序进行选定,并注意保密,签订保密合同。
十六、集团各公司每半年应将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经营决策以汇总表的方式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主要内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法律论证情况,决策履行情况。
十七、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文档保管等与合同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管控制。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的原则是“设计交易模式、审查合同订立、监控合同履行、及时处理纠纷”。
十九、合同范围:凡公司与其他公司、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的两方或多方书面文件及其附件、往来函件、传真、电子文件、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均为合同管理范围。
二十、合同制定:各式合同原则上由我公司起草拟定,制式的合同应会同外聘律师进行审查,将合同文稿附审查意见报总裁办备案。
二十一、合同签批流程:按合同签批流程进行审查,公司配备专业法务人员的,由法务人员签署意见,没有专职法务人员的由办公室合同管理人员。重大合同应与外聘律师共同审查,或报集团总裁办共同审查。
二十二、合同印章的管理:合同印章应由专人进行管理,印章管理人应与业务经办人、合同执行人、财务管理人分开;印章管理人在加盖合同章或公章时,应审查合同签批单上的审批是否完成,没有完成全部审批流程的不予盖章。
二十三、合同跟踪管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或财务部门应按合同约定监督、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付款,发生与约定情况不一致情形时,应及时与法务人员沟通;有关合同补充、变更的书面、电子文件应及时报法务备案。法务人员收到有关情况后应及时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合同风险。
二十四、合同档案管理:业务经办人在合同各方都加盖印章后,将其中一份原件,交管理部门存档。有关合同履行的所有文件、传真、往来函,会议纪要、备忘录,应将原件存档。电子文件应及时取得对方书面认可,并将原件存档。
二十五、各公司原有的合同管理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与本规定不冲突的,继续执行。
二十六、本办法所称诉讼事务,是指以各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裁决的所有争议法律事项。
二十七、各公司发生的一般诉讼事务,各公司可自行处理,或委托外聘律师处理。按起诉(应诉)受理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庭审阶段、强制执行阶段归纳整理成完整的诉讼事务跟踪报告,向集团总裁办备案。
二十八、各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事务,应及及时向集团总裁办汇报。需要委托外聘律师或专业律师的,应与总裁办共同筛选,并与所聘律师共同处理,以保证工作质量。
(三)诉讼相对方在五人以上的集体诉讼、仲裁,或对公司整体工作可能造成影响的诉讼、仲裁。
二十九、各公司及有关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或者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以备公司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十一、法律纠纷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经办人应全程协助诉讼代理人员处理纠纷,并对纠纷的责任实行终身负责。
三十二、各公司及其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协助诉讼代理人员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三十三、各公司将本公司当年度处理的诉讼案件统计情况列表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集团总裁办报告,列表内容包括诉讼案件的件数、当事人情况、案由、标的额、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及方式、涉及金额等。
三十四、各公司应加强业务相关法律培训,保障法律培训的时间和经费,通过规范经营防范风险,提升价值。定期安排法务人员参加专项的法律学习,提高法律水平。
三十五、各公司法务人员应密切关注法律动态,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业务部门作出提示,促使公司及时调整工作方法。
法务人员应经常性的针对公司经营情况研究法律方案与对策,及时化解风险,防患于未燃。
三十六、本规定所称重大-法律事务,指涉及公司经营方针、决策的事务,涉及众多合同相对人的合同(如销售、物业服务合同),单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合同,涉及公司整体经营的事务,重大的法律诉讼、仲裁。
3、建立顾问律师审查制度,凡重大经营活动、决定、文本和合同,均需由顾问律师事先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
1、公司设专职法务人员,作为总经理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协助办公室和总经理处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
2、法务人员须忠于职守和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不进行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公司利益的活动,保守公司秘密。
3、法务人员自觉更新知识,了解相关法律信息,一较高专业水平,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1、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外聘律师事务所作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办理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或就单项法律事务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所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
2、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应在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尊龙凯时采取优选协商方式选聘确定,同时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3、公司因项目需要外聘专业律师的,应报本单位领导品准后,提请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选聘。其律师费用由项目承办部门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4、外聘律师、律师事务所担任诉讼或非诉讼代理人或常年法律法律顾问的,应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7、各子公司应当和所聘律师、律师事务所就有关保密事项进行约定,防止有关信息外泄。
2、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经营活动、文本、决定以及合同的审查。有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成。
5、搜集法律纠纷的资料和信息,确保对法律纠纷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了解。
6、编制处理法律纠纷的备选方案,重点阐明各个方案的成本、优势和不足之处。
9、编写法律纠纷处理报告,对法律纠纷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对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尊龙凯时汇总,根据公司文件管理办法送文档管理人员归档。
1、公司分管经理负责对法务人员处理法律事务的过程进行监督,监督以不影响法务组人员的正常工作为前提。
2、法务人员处理法律纠纷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严禁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一经发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