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龙凯时法律小知识高空抛物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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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万栋楼”已成为现实。城市化程度逐渐扩大,高层建筑逐渐成为城市的基本配置。然而,由此带来的高空抛物面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事件情节严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但随着抛物案件数量的增加和社会影响的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无法达到调整抛物行为的社会法律效果,抛物行为需要进一步规制。
2020年4月25日下午1点左右,被告人卢某某因家庭纠纷与妻子、儿子发生争执。为了吸引人们观看,他发泄了愤怒尊龙凯时。
他从自己住的房子里爬到窗户边,站在空调上,不听楼下人的警告。他从9楼扔下一个塑料花瓶、一把斧子和一包纸材料,导致他将车正常停在小区指定停车位上。其中一辆车的前引擎盖被刺破,另一辆车的后窗被砸碎,后备箱盖凹陷,差点砸到下面的人。
法院裁定被告人和卢某某从高处投掷物体。虽然没有造成危害,但该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2021年4月9日,被告人卢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由于高空抛物行为较为复杂,涉及到抛射物高度、抛物状况、抛物位置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判断,因此,高空抛物犯罪可以准确识别高空抛物线物体。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定罪标准。行为人必须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才能被定罪为高空投掷物品罪。
本案中,被告人、卢某向小区高空投掷斧头等物品,造成两辆符合“情节严重”要求的汽车损坏;
一、高空投掷物品,是指行为人故意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处从高处向低处投掷物品,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危险的行为。
由于重力加速度的作用,高空投掷物犯罪比其他投掷物犯罪的危险性更大,更容易对被害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
首先,投掷的物体必须有一定的重量,否则物体本身一定是危险的。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和“公共安全”作为刑罚的核心。高空投掷物品犯罪行为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就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是保护“公共”利益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其保护的社会利益是全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
第三,行为是否构成高空投掷物品罪,首先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高空投掷物品罪。
1、高空抛物犯规必须符合“高空”标准。秉承高高抛物面概念的“高高”标准为2.80m以上,即一层建筑或以上的高度。
第四,高空抛物犯罪行为如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必须与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刑法》所列危险方法性质相同。
这类行为具有行为结果的不可控性和结果的意义性,即强调该行为从实施到最终造成的损害可以扩大并变得不可控,并且造成的损害结果非常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和卢某某的主观意图首先是危害公共安全尊龙凯时。他知道从高处投掷物体可能会对不特定的公众造成生命和财产伤害,尽管知道下面有人试图劝阻他,他仍然这样做。如果某人做出抛物线行为,他或她的主观心理状态应被视为故意。
其次,被告人和卢某某从9楼扔了一把斧子和其他物品。由于斧头从高处投掷后本身就是一种危险物体,不仅投掷行为本身可能会造成下方不特定人员的伤亡,而且斧头也极有可能被地面损坏尊龙凯时。反弹造成了二次伤害,所以卢某某造成了真正的危险,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
最后,被告人和卢某某的行为都构成了高空投掷物罪,但仅仅以高空投掷物罪来判刑,就忽略了卢某某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