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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龙凯时《民法典》法律日历 第四十期:收养孩子可以协议报酬吗?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10-10 01:55:23点击:

  尊龙凯时魏某与林某达成《收养协议书》,由林某收养魏某6岁的孩子小魏,魏某向林某一次性支付被收养人生活费3万元。协议中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拍违约金20万元。收养协议成立后,二人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尊龙凯时。

  两年后,由于小魏上学的时候与同学打架,并将一个同学眼睛打伤,林某向受害人支付了医药费等赔偿金共计53000元。因为这件事,林某不想再抚养孩子,并以孩子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

  但是,魏某对此拒不接受,后来又考虑到孩子已无法与林某共同生活下去,所以又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是,要求林某退还当年的3万元抚养费,并承担违约金20万元。林某提出,由于自己已经为小魏殴打他人支付了53000 元赔偿金,所以不能再向魏某返还抚养费和违约金。因此,魏某将林某告上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三款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但是,收养协议是设定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受合同法约束。所以,尽管魏某与林某之间达成了协议,但是原告魏某不能基于该协议要求被告林某承担违约责任尊龙凯时。

  因为违约责任都是财产责任,其宗旨在于补偿非违约方的财产损失,但是由于抚养协议具有人身性,违反义务只能发生法定的特定法律后果。比如: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遗弃尊龙凯时、侵害被收养人,送养人则可以单方解除抚养协议,恢复原来的亲子关系,但是不得基于抚养协议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确实已经构成侵权行为,可以以被收养人的名义主张侵权责任,要求损害赔偿,但是侵权责任与违反抚养协议的违约责任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原告不得依据收养协议的条款要求被告赔偿20万元。

  关于3万元抚养费问题,在《收养协议书》中当事人不得约定收养报酬问题,收养人不得接受来自送养人的任何报酬。即使双方当事人自愿,也是属于违法和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但是在这里,双方约定的费用不是报酬,而是被收养人以及收养人的生活费用,也就是原告魏某考虑到被收养人生活所需以及收养人的经济状况,自愿为被收养人和收养人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这种约定是合法的。

  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请求返还3万元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要求支付20万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适格:即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资格。例如收养人、送养人适格就是指上述群体资格必须符合收养法的要求。

  《收养协议书》被公证过,那么这份民间收养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即收养关系被承认。如果要《收养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双方都同意的情况是有法律效力的,而法律上也认可这种关系。

  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

  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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