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PE htmlhtmlheadtitle data-vue-meta=true刑天法务:侵害商标权纠纷律师分析最高法再点名“青花椒”案始末 - 尊龙凯时哔哩哔哩
尊龙凯时官方网站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将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告上法庭。火锅店败诉后不服,随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9月,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将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告上法庭。2021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赔偿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000元。该火锅店不服,随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3日,尊龙凯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青花椒”维权案进行二审宣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供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二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尊龙凯时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该火锅店标识中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刑天法务知识产权律师从企查查了解到此前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发起了多起诉讼,法院支持判决有十几条,该案二审败诉后,‘青花椒案’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表示要捍卫经营者自由竞争的权利。最高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接受封面新闻专访时表示,在“青花椒案”中,同行生产经营者的自由竞争权利主要体现为在其经营的鱼火锅等川菜中,以青花椒作为原料自由使用,并向消费者告知的权利,这一自由竞争的权利并不因为青花椒被人申请注册为商标以后而被禁止使用。在此之后,原告撤回了多起诉讼。
支持判决: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花椒砂锅鱼鱼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中,万翠堂公司认为,开发区青花椒鱼馆上述文字中对“青花椒”的宣传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对于合理费用支出没有票据,就损失及合理费用请求适用法定赔偿。开发区青花椒鱼馆认为,其系加盟使用涉案标识,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构成合法来源抗辩。同时,青花椒是调味品,在菜品中大量使用,其未在酒店内外以万翠堂公司的商标作为宣传使用。
法院认为:万翠堂公司系第12046607号“ ”、第17320763号“ ”、第23986528号“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开发区青花椒鱼馆在其经营场所使用“青花椒”的文字进行宣传或介绍菜品,属商标性使用行为。经比对开发区青花椒鱼馆从事的经营活动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同一类别,客观上能误导消费者。开发区青花椒鱼馆未经万翠堂公司许可使用“青花椒”文字进行宣传的行为,侵害了万翠堂公司享有的案涉商标的专用权,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开发区青花椒鱼馆辩称其从他人处取得“青花椒鱼”的经营权,无主观上的过错。对此,开发区青花椒鱼馆作为经营者及被授权方,应有避免侵犯在先商标权利的合理注意义务,而其在经营中仍使用与案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宣传,亦难证明其主观上存在善意或无过失,故该鱼馆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本案判决:一、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花椒砂锅鱼鱼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花椒砂锅鱼鱼馆在其店招、店门、菜单及店内宣传上,不得使用“青花椒”的文字。
二、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花椒砂锅鱼鱼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字号中不得含有“青花椒”字样;
三、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花椒砂锅鱼鱼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安百姓人家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苏0612民初5757号
百姓酒店从事的经营活动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同一类别,客观上能误导消费者。百姓酒店未经万翠堂公司许可使用“青花椒”文字进行宣传的行为,侵害了万翠堂公司享有的案涉商标的专用权,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百姓酒店辩称其从他人处取得“青花椒鱼”的经营权,无主观上的过错。对此,李铁龙作为经营者及被授权方,应有避免侵犯在先权利的合理注意义务,而其在经营中仍使用与案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宣传,亦难证明其主观上存在善意或无过失,故该酒店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尊龙凯时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万翠堂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亦未能证明百姓酒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区域、百姓酒店的经营规模、万翠堂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5000元。
2021年9月,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将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告上法庭。2021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赔偿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000元。该火锅店不服,随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青花椒”维权案进行二审宣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供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二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该火锅店标识中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及新闻媒体旁听了此次庭审。
该案二审败诉后,‘青花椒案’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表示要捍卫经营者自由竞争的权利。原告撤回了多起诉讼。
撤诉裁定: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宇宣青花椒鱼庄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宇宣青花椒鱼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昨日,最高法再点名“青花椒”案:注重公平合理确定权利边界 坚决遏制权利滥用
4月21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最高法民三庭副庭长李剑在会上表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所包含的商品通用名称、原材料名称等的权利。如在“青花椒”商标侵权案件中,二审法院明确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注重公平合理确定权利边界,将继续坚持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坚决遏制权利滥用的原则。
今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大会作最高法工作报告,广受关注的“青花椒维权案”写入报告之中。报告明确——不支持此类“碰瓷式”维权。
因招牌有“青花椒”三个字,四川多家餐饮店被诉侵权。封面新闻记者此前采访发现,四川成都、广安等地的数十家餐馆被一家远在上海的餐饮企业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不仅被要求撤换店招,还面临数万元索赔。
从天而降的官司引发公众关注,今年1月,四川省高院二审判决被诉的餐饮店胜诉,同时撤销一审判决。这意味着此前沦为被告的店主,终于可以将“青花椒”重新挂上牌匾。
“‘青花椒案’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具有典型意义,捍卫经营者自由竞争的权利。”最高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接受封面新闻专访时表示,在“青花椒案”中,同行生产经营者的自由竞争权利主要体现为在其经营的鱼火锅等川菜中,以青花椒作为原料自由使用,并向消费者告知的权利,这一自由竞争的权利并不因为青花椒被人申请注册为商标以后而被禁止使用。
李剑表示,注重公平合理确定权利边界。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知识产权价值的凸显,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不断增多。在审理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不断完善裁判规则,坚持公正合理保护,在依法保障权利人充分行使诉权的同时,也依法保护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所包含的商品通用名称、原材料名称等的权利。
他还指出,提升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人民法院在商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双管齐下,坚决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对恶意抢注的商标依法予以撤销,从根源上制止恶意注册;在商标民事诉讼中,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因商标权人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依法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李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