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两年的房屋买卖为啥无效尊龙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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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就发生在温州市区,王女和丈夫赵福(文中均为化名)共生育了5个子女,算是个大家庭。但5个孩子都不在身边,其中4个孩子在国外生活,唯一留在国内的赵顾也在外省工作。1997年,赵福去世,留下一间250平方米的房子。当时,王女和5个孩子们沉浸在悲伤中,没来得及对父亲的遗产进行分割就又各奔东西了。
温州日报:1998年,该房被政府部门列为拆迁范围,王女以赵福代理人的身份与拆迁指挥部签订了《拆迁协议》。隔了几年,安置房分下来了,在市区地段不错的一栋大厦,面积依然是250平方米。尊龙凯时正是这套安置房,引来了这场儿子告母亲的官司。
2003年,王女自作主张与林清商谈卖房事宜。尊龙凯时王女想想这房子孩子们也有份,就给在国外的4个孩子打了电线个孩子的委托,惟独漏了国内的儿子赵顾。2003年5月11日,王女就和林清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以每平方米5200元的价格转让,总价为130万元。但这套房子是安置房,产权还没落实,林清只付了65万元,约定产权办下来之后付清。可到了2005年,65万元的余款尚未付清,但此时这一地段的房价已经攀升到每平方米1万余元。身在外地的儿子赵顾得知情况后,特地赶回温州,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起诉的对象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母亲王女。他要求法院确认母亲王女与林清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自己对争议房产享有优先购买权。法院的一审判决也正如赵顾所愿,已经成交2年的房屋买卖被取消了。
按平常的看法,这房子都已经卖了两年了,儿子赵顾回来告母亲有些于情不合。而且这一家人自己内讧怎么能伤害别人的利益呢?但是法律永远是这么严格,听听光正大律师方剑文怎么分析?
王女与林清2003年签定房屋买卖协议,但是直到案件审理时这套安置房都还未取得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
这套交易的安置房是赵福死后留下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就是说王女和5个孩子都是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套安置房是6人的共有财产。而处置这一房产,和很多法律中的规定都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的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中“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也名列其中。同时,王女未取得赵顾的同意而出售该套安置房,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有人之一擅自出卖共有房屋无效的批复》。根据《合同法》第52条,尊龙凯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判定合同无效。
王女和5个孩子都是赵福的继承人,对赵福的遗产都依法享有继承权。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中规定,“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而王女未经赵顾同意出售该套安置房的行为侵犯了赵顾的优先购买权。(卓文俊)